澳門華人專有法庭

  專門處理與澳門華人有關的民事、商事(破產除外)和輕微刑事案件的法庭。根據1917年11月29日葡萄牙政府頒佈的第3637號法令設立。該法令通過澳門華人專有法庭的章程,規定了該法庭的組織形式、職權範圍和上訴級別。專有法庭法官由一位來自殖民地編制的司法官擔任,由葡國中央政府委任。同時設立一個上訴庭,由澳門法院法官、物業登記局局長和一位從40多個納稅最多且認識葡文的市民中每年選舉出來的“優秀公民”組成。法庭運作時以習慣法為標準。為了案件審理的方便,法庭還組成了一個由6位華人組成的委員會協助工作。澳門華人專有法庭於1927年10月20日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