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省組織章程》(Carta Orgânica da Província de Macau)
1917年11月5日由葡萄牙第3520號國令頒佈。共17章258條。該章程規定澳門享有行政財政自主權,接受葡國中央政府的領導與監督(第2條)。它規定殖民地有兩個自身機構,即澳門總督和政務委員會,並對兩者的權限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