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省章程》(Estatuto da província de Macau)

  1955年7月5日由葡萄牙第40227號國令頒佈。共5章47條。該章程規定了澳門省的地域範圍,首次確認澳門為一“公法法人”,“享有行政與財政自治”(第2條)。並確認澳門總督與政務委員會為澳門自身管理機構,總督為澳門省的代表(第3、4條)。同時規定了政務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