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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發出制度》 (第6/92/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2年1月27日頒佈,1992年2月1日實施。第63/95/M號法令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共分5章。該法規定了澳門居民身份證由澳門身份證明司發出,凡年滿5歲的澳門居民必須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是足以向澳門任何公共實體及私人機構證明持有人身份及其在澳門居留權利的文件。該法令還涉及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期限及程序、須遞交的文件,為申請澳門居民身份證所須遞交的居住證明書的發出,未成年人在澳門的居留,居民身份證所登錄的身份資料,澳門居民身份證的首次發出及更換,澳門原有的身份證明文件的效力,有關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