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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院稽查規章》
澳門司法委員會對澳門第一審法院、澳門檢察院、澳門審計法院及其技術輔助部門的所有司法官及公務員進行視察、專案調查的內部規章。亦稱《視察澳門法院規章》。1994年7月14日由澳門司法委員會通過並頒佈。該規章規定,有關稽查工作由澳門高等法院的法官和一審法院的資深法官中任命的視察員承擔。視察每兩年進行一次,主要目的在於了解法院、檢察部門及其輔助部門的狀況及需要,以便司法委員會向澳門政府提出相應建議;同時對司法官及公務員的工作及表現進行稽查,以便作出評核或改正。還規定,對每一法院的視察時間不超過30天,應儘量減少對司法部門正常運作的干擾。該規章也對視察程序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