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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院
行使審判職能的澳門司法機關。澳門法院基本上依照葡國本土的模式設置。根據1991年頒佈生效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和1992年頒佈生效的《澳門司法組織新規則》,澳門設置具有一般審判權的法院,包括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刑事預審法院和高等法院;具有行使稅務及海關審判權的法院,其職能由澳門行政法院和澳門高等法院行使;澳門審計法院,具有財務審判權及財政控制權力。澳門法院獨立運作,衹受法律約束。它對整個澳門地區具有審判權,有機確保維護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遏止對民主法治的違反,以及解決公私衝突。
澳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