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投資居留制度》 (第14/95/M號法令)
旨在吸引外來資金發展澳門經濟的法令。1995年3月27日頒佈。1996年4月22日頒佈的第22/96/M號法令及1997年6月11日頒佈的第22/97/M號法令對之作出了修改。該法令規定:被認為是重大投資計劃的權利人,已在澳門地區作出重大投資的權利人,或具備特別有利於澳門地區的學歷、資格、專業經驗的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可申請在澳門居留。還規定了申請居留許可的程序,須遞交的文件,申請批復期限,以及居留證的有效期,續期的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