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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判事官規則》
1587年2月16日葡萄牙頒佈的規範澳門判事官職權的規則。15、16世紀葡萄牙在向外擴張的過程中,向征服地或佔領地派出總督(即兵頭)的同時,一般也委派判事官(Ouvidor)協助總督進行司法工作。其職能包括:協助總督行使司法管轄權,依總督授權單獨審理輕微案件,查辦民事案件等。在澳門議事會成立前,已向澳門派出首位判事官。根據《澳門判事官規則》,判事官的司法權獨立予巡航兵頭。巡航兵頭對大法官沒有任何管轄權和優越地位,也不得對其職權進行任何干預,但在政府管理和軍事方面,判事官則從屬於巡航兵頭。在司法權方面,判事官有權對民事和刑事案件進行第一審,向果阿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接受普通法官的上訴,擔任有關孤兒程序的法官,等等。規則明令不得干涉中國官員對澳門華人的司法管轄權,以及中國官員起訴其他居民的案件。1836年12月7日果阿高等法院進行改革時撤銷判事官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