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

  實施於澳門的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屬公法和實體法。1974年以前約100多年期間,澳門被視為葡萄牙的一個海外省,故而葡萄牙主權機關通過的刑法典和其它刑事法律原則上皆適用於澳門,其中最主要的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1974年葡國“四.二五”革命後,新政府在海外推行非殖民化政策,並在1976年4月通過的新憲法中規定葡萄牙管理下的澳門地區依照適合其情況的章程進行管理。同年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自此,葡萄牙制定的刑事法律除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的以外,都不再適用於澳門。
  長期以來施行於澳門的刑事法律主要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及其修改和補充法規,葡萄牙立法機構制訂且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而被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單行刑事法規,以及澳門立法會和總督制訂的單行刑事法律和法規。1995年11月14日澳門政府通過第58/95/M號法令頒佈了《澳門刑法典》,並規定於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時廢止了1886年葡萄牙舊刑法典以及大部分由葡萄牙延伸適用於澳門的單行刑事法規。目前澳門刑法主要由以下法律組成:①現行《澳門刑法典》。②葡萄牙立法機構制定並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而被延伸適用於澳門,且仍未被廢止的單行刑事法規,如1957年於葡國頒佈並在1961年被延伸適用於澳門的《關於懲治危害公眾健康和國民經濟的犯罪的法令》(第41204號法令)。③澳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這方面的法律有:關於處罰非法博彩的第9/77/M號法律;關於處罰黑社會組織的第1/78/M號法律;關於管制色情及淫穢物品的第10/78/M號法律;關於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罰則的第52/89/M號法令;關於懲治非法移民的第2/90/M號法令;關於販賣和吸食麻醉品的第5/91/M號法令。④其他法律或法令中的刑事條款,如第8/89/M號法律《視聽廣播業法律制度》,第10/88/M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第4/91/M號法律《澳門立法會選舉法》,第16/93/M號法令《這路法》,第46980號法令《著作權法典》,第21/73號立法規章《武器及彈藥規章》,第492/73號法令《郵電司規章》,第706/75號法令《地區治安服務法》,第4/85/M號法律《防止錄音帶及錄像帶非法翻版法》,第7/89/M號法律《廣告法》,第31/91/M號法令《律師通則》,第11/93/M號法令《非法持有武器罰則》,第2/93/M號法律《集會及遊行示威法》,第56/95/M號法令《商標法》,第16/95/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等等。這些眾多的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條款亦是澳門刑法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