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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112/91/M號法律)
旨在建立澳門新的司法組織以使澳門司法體制走向獨立的一部法律。1991年6月葡萄牙議會通過並由總統頒佈。這部法律產生的背景是,1987年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中葡聯合聲明》,雙方約定,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享有政治、經濟、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高度自治。在此之前,澳門將經歷一個過渡期。為了適應過渡期司法組織調整的需要,遂制定了此綱要法。此法標誌着澳門地區司法自治的開始,確定了澳門地區擁有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而設置的本身司法組織。這些司法組織享有組織自治權。綱要法的主要內容包括:①規範法院的種類。澳門的司法組織由具有一般審判權的法院,具有行政、稅務、海關及財務審判權的法院組成,並可以設仲裁庭。②規範審級。分一審法院、審計法院、行政法院及高等法院。③規範法院的組織、運作及權限。④規範司法官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的資格、任命、職位、薪酬,司法參事的資格及任命。⑤規範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及司法上的協助人的性質、權限,澳門司法委員會的組成、權限,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的組成、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