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司法官通則》  (第55/92/M號法令)

  澳門政府為了完成《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補充立法程序,於1992年8月18日頒佈此法令。旨在使新的澳門法院得以在短期內設立並運作。該法令明確了司法官團的組成及保障,規定了法官的職能、獨立性和不承擔責任性,以及法官的職級;規定了澳門檢察院的自治性、等級從屬關係、職責,以及檢察院各職級的職能;訂明了澳門司法官的任用、停職、終止任用、工作評檢、退休以及相應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及紀律機構,等等。該法令的頒佈,使得澳門司法官第一次擁有司法官通則,向司法制度及司法官員本地化邁出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