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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法》 (第4/91/M號法律)
1991年4月1日由澳門立法會通過並頒佈。該法共11章,計198條。主要內容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資格;直接選舉及間接選舉的方式,選舉準則,候選人議席的分配;選舉程序的組織,包括直接選舉日期的訂定、候選人名單的提交、可接納性的查核、提交候選人名單的訴訟、候選人及受託人通則,以及間接選舉的特別規定,候選人名單的退出;投票站的組成,選票及競選活動;選舉權利的行使,投票程序,投票方式,選舉自由的保障及驗票;投票和核算的上訴與地區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選舉中的不法行為及其刑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