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規範包括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工人員在內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法律。1989年12月21日頒佈。分6大部分,共358條。第一部分為總則,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第二部分為擔任公職,規定了擔任公職的條件,兼任方面的限制等。第三部分為提供服務,規定了辦公時間,年假,缺勤制度,假期制度和衛生護理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工作評核制度。第四部分為報酬及補助,規定了一般原則,固定及長期報酬,超時及輪值工作,其他報酬、津貼及補助。第五部分為退休撫恤,規定了退休者的權利,退休的種類,退休金的計算,撫恤金的領取及計算等。第六部分為紀律制度,分别規定了權利與義務,紀律責任,減輕、阻卻及排除紀律責任的要件,紀律程序方面的規定,紀律處分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