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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夷善後事宜條議》
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澳門同知張汝霖、香山縣令暴煜為澳門葡萄牙人制定的一項法例,共十二款,並用中、葡兩國文字刻碑石,葡文碑立於議事亭,漢文碑立於香山縣丞衙署。主要內容有:一,內地匪類解回原籍;二,船艇嚴加稽察;三,禁賒貨與黑奴或購其臟物;四,華人犯夜禁者送中國官員訊問;五,華人欠夷債者送官辦理;六,夷人罪犯及於華人者依中國法律處理;七,禁擅興土木;八,禁販賣子女;九,華人受黑奴勾引行竊分別由華夷兩方面審理;十,禁夷匪、夷娼窩藏內地匪類;十一,禁夷人越澳犯禁;十二,禁止引誘華人入敎。其葡文碑石表面上是依中國條例翻譯,但差别甚大,各款均被葡人修改,有的條文如第十二款,甚至被整條刪掉。立在議事會內的這些法律石碑,100年後被第79任澳督亞馬留摧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