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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人治澳
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由澳門當地人自己管理。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實施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組成部份。其基本含義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澳門基本法第三條)在1999年12月20日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中央政府不向澳門派駐任何官員,除體現國家主權所必須的國防、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外,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全部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組成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負實。其中除行政長官、主要行政官員、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高層職位需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外,其他全部官員衹以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要求為限。“澳人治澳”是體現澳門高度自治的核心內容,也是澳門實施高度自治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