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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認可制度》 (第39/93/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3年7月26日頒佈。適用於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居住的人。所請學歷認可,是對申請人在澳門以外地區或澳門地區的私立敎育機構取得的學歷作出確認,以作為他們繼續升學、擔任公共職務或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所要求的資格的證明。該法令規定,學歷認可由專門的委員會進行討論;認可初中及高中敎育學歷的權限屬敎育暨青年司,認可高等敎育學歷的權限屬高等敎育輔助辦公室。申請者須遞交在澳門居住的證明、要求認可的學位證明、學習計劃及課程大綱、畢業成績或已完成課程的證明。非澳門居民的學歷認可申請須得到澳門總督的批准方可辦理。該法令還對學歷認可的程序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