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會計制度

  根據《敎育制度綱要法》之規定,須建立有組織之機制,以跟進非營利私立敎育機構敎學和活動及其管理活動。透過11月15日頒佈之63/93/M號法令,規定受行政當局津貼之非營利私立敎育機構,必須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敎育暨青年司提交會計賬目,並核准有關會計格式。提交賬目旨在反映非營利私立敎育機構之實際財政狀況,以實現參與敎育事業之不同實體之利益,尤其是:行政當局發放津貼之安排;反映上述敎育機構推行非營利活動之適當依據,以便行政當局實施免費敎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