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及監護人協會的權利和義務法令》(第72/93/M號法令)

  規定在澳門地區敎育機構就讀學生的家長及監護人會(簡稱家長會)的權利及義務的法令。1993年12月27日頒佈。家長會屬於非營利社團,其宗旨是在會員的子女及受敎育者受敎育方面,維護會員的利益。該法令規定敎育機構的領導人員須為家長會的運作提供方便。還對家長會的自主權、權利、義務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