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

  根據《環境綱要法》的規定,防止噪音旨在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居,採取以下方式進行:①就科技的進展,訂定噪音上限;②透過訂定適用於各不同噪音來源的規則,以減低聲源的強度;③鼓勵使用所產生的噪音,不超越被容許的上限的設備;④機械和家庭電器的製造商和銷售商,必須在說明書內詳載有關的噪音強度;⑤在建造樓宇的許可內,列入在使用設備或活動進行時強制性採用的預防措施,以消除內外噪音的散播和有關的震動;⑥使公眾認識噪音和所帶來的問題;⑦把引致噪音的活動安排在本地區適當空域;⑧量度噪音方式的規範化。
  1993年7月12日,澳門政府頒佈了“職業性”噪音規章,1993年9月11日生效,1994年11月14日頒佈《澳門環境噪音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之全日以及在平日20時至翌日8時之間,不准在住宅進行可產生任何騷擾噪音之土木建築技術工作。在星期日及眾假期之全日以及在平日20時至翌日8時之間,不准使用打椿機或氣鎚,同時頒佈訓令,列出澳門日間背景噪音最大值為65分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