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會

  會同澳門總督運作、協助執行澳門政府政策的諮詢機構。它有權對屬於總督權限範圍或關於澳門的一般行政事項發表意見。總督必須就下列文本和事項聽取諮詢會意見:總督提交立法會的法律提案;總督將頒佈的法令草案;執行澳門地區法例的具體規章;對澳門地區經濟、社會、財政及行政政策總方針的訂定;為了公共利益,拒絕嚴重不適宜內部或國際秩序的人入境或依法驅逐其出境;法律規定的其他事宜。諮詢會所提的意見無約束力。一般而言,總督的重要決策決定都要在諮詢會討論並尋求共識,以避免重大決策的失誤和爭議。諮詢會共有10名委員,其中半數由總督在市民中任命,其餘5名委員則分別由兩個市政廳(從市政議會成員中)以及3個社會利益界別(即勞工界,僱主界,專業、慈善、文化、敎育、體育界)各選1名。諮詢會由總督或其代替人召集和主持。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須有過半數出席委員贊成才能作出決議,在票數相等時總督可行使決定性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