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院法》
澳門政府1992年3月2日頒佈。該法規分為審計法院的組織、管轄、運作、違法行為、程序、技術輔助部門、最後及過渡規定等7章。主要規定澳門審計法院由1名院長和2名法官組成,負責對法律規定的行為、合同以及澳門地區總賬目的合法性進行事先及事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