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8/89/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9年9月4日頒佈。共5章:第一章訂定了視聽廣播業務的範圍及傳播方式和廣播業的宗旨。第二章規限了廣播委員會的組成、職權、職能及運作。第三章為電視廣播經營權的批給、期限,批給人的權利,承批人公司的權利及責任,經營權的撤銷;電台廣播牌照發出的期限,有關的稅務制度。第四章為業務的經營。第五章為對非法經營廣播業務的處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