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中文與葡文同等的官方語言地位法令》  (第455/91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1年12月31日頒佈,1992年2月在《政府公報》上刊登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在里斯本達成的協議制定。該法令賦予中文具有與葡文相等的官方地位。其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規定,1999年12月20日後葡文和中文一起為官方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