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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Convenção Europeia De Direitos do Homem)
歐洲委員會各成員國為了共同維護和進一步實現人權與基本自由而制定的公約。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署。該公約當事國為歐洲委員會17個成員國中除法國和瑞士的15個當事國。葡萄牙共和國議會於1978年6月15日通過第65/78/號法律批准該公約。公約共66條。基本內容為:應保護人權、生存權,禁止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禁止奴役、苦役,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公平與公開的審判,無罪推定,合法逮捕,宗敎信仰自由等。在此公約之後的議定書中,還增加了財產權、敎育權等內容。但是這些自由權多半附有合法之限制,並規定不得濫用權利。為確保該公約的實施,特設立了歐洲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負責進行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