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與主管人員通則》  (第85/89/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9年12月21日頒佈,1991年第37號法令、1992年第1號法令、1992年第70號法令修政了部分條文,1993年第4號法令、第62號法令廢止了其中的第14、15及20條。該通則確定了澳門公共行政機關從事管理活動的領導(司長、副司長)和主管(廳長、處長、組長、科長)官職的劃分,以及這些官員聘任、任用、定期委任、薪俸、代任、兼任、權限、授權等方面的內容。其中,司長、副司長、廳長、處長、組長的聘任以審查履歷的甄選方式進行,科長則必須經考試挑選。領導及主管的任期不能超過2年,但對科長以“確定委任”的方式任用。該通則中有關權限、授權、代任方面的規定與其後頒佈的《行政程序法典》相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