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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服務
由澳門社會工作司的領養及法院支援服務組負責。有關領養兒童的手續,一般來説,是由申請人去函社會工作司,提供較詳細的個人資料,經社會工作司的詳細調查,包括申請領養者的家庭環境、工作環境、經濟條件、生理及精神狀況等,連同認可醫生所作的健康檢查報告,再決定是否有領養兒童的資格。若有,其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包括社會工作司的意見書及調查報告)將被呈上法院。在約見法官的當日,申請人還需找兩名證人,在法院內陳述申請人的生活情況以及對孩子的態度,以便法官最後判斷當事人是否可領養孩子。按照法例,獲得領養孩子的人士,需要按受一年的監察,以察看該兒童在新家庭中的適應情況,衹要沒有不適當的情況,有關的領養程序才算正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