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法定收藏制度》  (第19/85/M號、第72/89/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5年3月16日頒佈,1989年10月23日修訂。該法令訂定了澳門地區圖書法定收藏的定義,適用的範圍,提供圖書的義務人,以及不履行該義務時可採取的處罰。凡在澳門地區出版或印刷的作品,均為法定收藏的對象。在澳門地區以外印刷、出版的居住在澳門人士的作品亦在收藏之列。未在規定時間內送交出版物的,應澳門中央圖書館館長建議,澳門文化司署主席可處以不低於刊物公開售價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