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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械及彈藥管理規章》 (第21/73號立法條例)
1973年由澳門政府頒佈實施。該條例對槍械和彈藥的使用及管理作了規定。槍械包括自衛槍械、獵槍、準確槍械(射擊比賽用)、遊樂槍械、裝飾槍械、紀念槍械、軍用槍械及其使用的彈藥,均在本法規的管轄範圍內。從事槍械及彈藥的製造、貿易及售賣必須得到澳門總督的許可。禁止非法持有及使用軍用槍械和彈藥,有毒、催淚、窒息、發烟及任何其他戰爭中用的固體、液體或氣體物品,以及利器、變形火槍、鐵指環、刺槍、三角銼,或其他無實際用途且具有攻擊性的利器。對非法輸入、製造、貯藏、購買、出售或轉讓,以及運送貯存、使用及佩帶上列禁用槍械及武器的人,將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