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房屋法》  (第13/80/M號法律)

  經濟房屋法是管制經濟房屋的基本法律。1980年9月6日頒佈了《經濟房屋法》。該法由概則、土地出讓、房屋的興建、豁免及其他稅務優惠、房屋之租賃、房屋的轉移、最後條文等七章共76條組成。法律規定行政當局追隨經濟房屋政策的方針“係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利便某種收入水平的階層獲得適當居室。”所謂經濟房屋係指透過本法律的規定由地區行政當局、地方自治機構、澳門敎會、公益行政團體、房屋合作社、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營利企業及其他私法人建造或購置並符合五項基本使用條件的房屋。該法還具體規定了經濟房屋的用途、類別,經濟房屋享有的優惠,以及經濟房屋的租賃和轉讓等事項。1981年8月8日頒佈的第8/81/M號法律修改了《經濟房屋法》的第73、74和75條。1991年2月25日頒佈了第18/91/M號法令,即《經濟房屋出售法》,同年12月23日頒佈的第62/91/M號法令修改了它的第1條條文。1993年4月12日又頒佈了第13/93/M號法令,即《經濟房屋新法例》,該法對房屋發展合同,批出土地,制訂工程計劃,以及銷售屬承批企業的建成單位等方面作出了規定。1995年頒佈了第26/95/M號法令,核准了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建成的房屋的購買規章。法律對於改善居屋困難家庭的生活條件,促進社會穩定具一定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