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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屋
出售給澳門市民的低價房屋。20世紀80年代後,澳門政府在推行其房屋政策時,以優惠的條件與建築企業訂立房屋發展合同,以便通過建造低價房屋解決市民的住房問題。這包括主要用於居住的經濟房屋享有優惠,在建造樓宇的准照費、檢驗費、入伙紙費等方面享有優惠;經濟房屋豁免都市房屋業鈔,為期10年,10年後業鈔的豁免減至半數;在豁免業鈔的期限內,同時豁免房屋買賣契約的純利稅;豁免首次轉移物業的物業轉移稅;豁免間接稅;免費辦理房屋登記;立契費用減半,以及豁免租務合約的印花稅等。
經濟房屋租賃 由於經濟房屋實際上是一種社會福利,因此,經濟房屋在出租給住客使用時必須體現其社會效益。法律規定,經濟房屋的租金為限制租金,即租金不是由業主和住客商定,而是由政府確定;在租約繕立、租賃關係確立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住客須每月首8天內在其住所繳納租金,否則業主可於該月11日前向澳門房屋司申請以按金結算到期的租金;經濟房屋的出租採用競投的方式;經濟房屋的租賃期為1年,如住客願意,可繼續租賃;住客如違反法定義務,房屋司可作出處罰,住客不服可向行政當局上訴,上訴期為10天,而行政當局對違反法定義務的住客可進行勒遷,即行政當局無須經司法程序可強制住客搬出居住單位。
經濟房屋轉讓 經濟房屋可根據分層所有權制度作有償轉讓。經濟房屋的轉讓分直接轉讓和抽簽轉讓,其中抽簽轉讓是指以競投的方式來出售經濟房屋,並在競投者中以抽簽來確定買主。直接轉讓的程式是:買賣雙方直接洽談條件並通知房屋司,房屋司作出審查,簽發證明文件、立契、登記。法律規定有資格購買經濟房屋的人為符合承租條件的人和在有效租約期內的承租人。經濟房屋的售價,如一次性付清,不得超過交易時年租的20倍;如分期付款,其攤還表和利息率由行政當局根據房屋司的建議以訓令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