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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pacto lnternacional sobre os Direitos Económicos,Sociais e Culturais)
聯合國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以105票贊成、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1976年1月3日生效。1992年澳門立法會通過第41/92號法律將此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該公約包括序言和正文,正文共5編31條。主要內容是: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為本國的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民族的生計不容剝奪;任何人不因種族、性別、語言、宗敎、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歧視;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應給予技術與職業指導,制定訓練方案和充分的生產就業計劃;提供公正、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保證提升的機會,休息、休養、帶工資休假的權利;組織加入工會及建立聯合會的權利,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確認尊重家庭、婚姻自由的原則,對婦女提供產前產後的休假;保護兒童和少年;維持衣食住等的生活水平,改善環境衛生,摆脫飢餓;促進身心健康及建立醫療保險;保障接受敎育的權利,實行免費初等義務敎育和獎學金制度,保證選擇學校的自由;保存、發展及普及科學文化,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的自由;保護科學、文化藝術活動中的收益,並在此方面進行國際合作。該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有關權利,以法律形式固定為對締約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在國際上產生廣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