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處分制度》  (第14/87/M號法律)

  澳門立法會制定對賄賂行為予以刑事處罰的專門法律。刊登於1987年12月7日《政府公報》上。共14條。該法律規定了賄賂行為的種類和表現形式,相應的刑事處罰,並對公務員、行政當局、居中人、優惠或財產利益等概念作了定義。該法已被澳督第58/95/M號法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