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沃亮引渡案

  1993年12月5日,涉嫌3年前於鶴山謀殺女友張某的香港男子楊沃亮,在澳門被警方拘捕。中葡雙方對是否引渡存有重大分歧,澳門高等法院在兩年內先後3次作出截然不同的裁決,過程曲折。中國內地公安部門透過國際刑警知會澳門警方通緝楊沃亮,楊沃亮被拘捕後,另一名被中國內地公安部門通緝的經濟犯劉果亦在澳門落網。1994年2月,中國外交部向葡駐華大使館發照會,提出引渡楊沃亮、劉果兩人,並表示中國政府今後將在對等互惠基礎上,對葡國類似請求給予合作,並承諾對兩人不判處死刑,所判徒刑在無期徒刑以下。同年3月1日高等法院經兩次聆訊後作出裁決:批准引渡楊沃亮回中國內地受審,否決引渡劉果。在裁決後,卻發生了一件令高等法院陷入尷尬局面的事件:獲否決引渡的劉果在裁決當晚被釋放,有關方面事後始發現劉果持偽造玻利維亞護照,此時劉果已不知所蹤。4月,高等法院對劉果、楊沃亮兩案再作裁決:前者推翻原裁決,同意引渡,隨即發出通緝令通緝劉果歸案,後者維持原判。在處理此案的同時,高等法院還就另外兩名引渡犯李振華(涉嫌製造、販賣毒品“冰”)、梁正明(涉嫌偷車)作出同意引渡的裁決。代表楊沃亮、李振華、梁正明3人的辯護律師雷正義隨即向葡國憲法法院提出上訴,指同意引渡是違反《葡國憲法》第33條第3款:“一國要求引渡之罪犯,其罪行如該國法律應判死刑者,不予引渡。”在四度延期宣判後,葡國憲法法院在1995年7月5日以11票反對、2票贊成,推翻高等法院同意引渡楊沃亮的裁決,該案交還高等法院再作審理。李振華、梁正明2人的案件稍後亦是获得同樣的裁決。引渡案發回澳門高等法院審理,同年10月11日,高等法院合議庭以3比1否決引渡楊沃亮、李振華。檢察官公署隨即對兩人提出起訴,將兩人在中國內地所犯案件於澳門開審,由中方提供證物、證人,裁決將以澳門刑法、《葡國憲法》為依歸。1996年1月23日,法院以中方沒有提供有關案件的證人、證據,令法庭無法開審為理由,釋放楊沃亮、李振華。在澳門的司法程序上,楊沃亮引渡案已劃上句號。但中方一再重申保留對兩人的司法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