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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暨公證機構組織法》
澳門政府1984年9月8日透過第105/84/M號法令頒佈,並於1987年3月16日透過第16/87/M號法令進行修改。該組織法共有9章90條。內容包括:確定登記暨公證機構的組織形式、範圍、權限、運作方式、人員,機構的指導及監督機關,行政投訴和機構收支的處理要求,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制度。登記暨公證機構組織包括:民事登記局、物業登記局、商業登記局、汽車登記局和立契官公署。每個部門由登記局長和公證員領導,職員包括助理和秘書。登記暨公證機構由澳門總督透過司法事務司主任進行領導,其監督機關為澳門助理總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