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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行政
在澳門具有公共法人資格的公共行政機構。這類機構具有獨立地位,負責澳門某一領域的公務,享有不同程度的行政、財政及資產自主權,但須接受澳門管理機關(如總督)的指導和監管。公共法人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法人機關或狹義的公共法人。一般來説,這類機關的組織及運作與其他公共機關並無差別,但法律人格的賦予,使這類機關在運作上有較大的自主權,以及在管理其資源時有較大的自由,如郵電司。②公共財團。是以資產及相關收入為主要要素的公共法人,其職能在於管理一項專款。該項專款的資金主要用於特定公共目的的財政撥款,如澳門基金會。③公共團體。是社團性質的公益法人機構,由各種公私實體所組成,其職責是追求制度所定的公共利益,如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東方葡萄牙學會等。從理論上講,間接行政還包括公共事業,其資本全屬公有,接受公共管理和監察,從結構上卻是有企業性質並接受由公法和私法混合制度約束的法人。但澳門目前尚沒有這類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