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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專門為香港與澳門兩特別行政區居民設計的前往中國內地探親、旅遊的證件,用以取代自1978年開始使用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新證在防偽性能、使用效率、管理水平等方面進一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採用機器查驗證件。機讀碼閱讀機自動識別證件並記錄證件上的有關資料,持證人無需再填出入境登記卡。新型證件有效期為十年,形狀大小如同常見信用卡,便於持證人隨身攜帶。
中國法律規定:具有中國籍的香港、澳門居民,無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和旅行證件,衹要未向國籍管理機關申報為外國人,均可申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18歲以下港澳居民可申請三年有效的證件,18歲以上(含18歲)的港澳居民可申請領十年有效的證件。1999年1月1日停止簽發“港澳同胞回鄉證”,在此之前簽發的證件在有效期內可繼續有效,持證人也可申請換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委託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受理通行證的申請,授權廣東省公安廳審批簽發通行證。自1999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開始接受通行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