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稽查規章》

  原稱《勞工稽查章程》。澳門政府1989年9月18日頒佈。該法令規定勞工暨就業司屬下的勞工事務稽查廳擁有官方權力,對違反勞動法規的僱主不符合安全、衛生及欠薪等行為,可採取限期糾正、罰款、命令存放欠款等方式,以監督及敎育僱主遵守有關保護勞工的法規。其中稽查人員在發現違法行為時,應製作須經勞工事務稽查廳廳長或勞工暨就業司司長確認的實況筆錄。受罰人在收到處罰通知一定時間內須主動繳交罰款,並將欠薪存放,否則實況筆錄即呈送法院,實況筆錄在法庭具有證據效力。此外,該法亦規定了稽查人員執法中應遵守的規則,以及妨礙執法的僱主和工人應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