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權與示威權法》 (第2/93/M號法律)
1993年5月17日由澳門立法會通過並頒佈。該法規定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共的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的集會,並享有示或權,該等權利的行使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受到限制。該法規對集會與示威的目的、地點、時間、預告,治安警察對集會及示威的限制,對不准許或限制集會與示威行為的上訴,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均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