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制度》 (第48/86/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6年11月3日頒佈。該法令規限了無線電通訊服務,特別是無線電訊網或站的許可的批給、設立及經營;無線電操作者執照的發出;無線電通訊的發射、接受,或擁有發射接收儀器的許可的批給;無線電通訊設備的經銷。根據該法令,有關許可或准照的申請向郵電司提出;所涉及的有關無線電通訊方面的概念及定義,採用國際電傳通訊公約、國際無線電通訊章程、國際無線電通訊資訊委員會大會的決議、世界及地區性管理研討會作出的決定等現行國際電傳通訊聯盟章程所指定的國際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