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金
為按月給付的一種社會保障手段。發放對象為年滿18歲、居住澳門滿7年,供款滿36個月,並經社會保障基金證明為已長期絕對喪失從事一切及任何有報酬工作之受益人。當受益人達到有權領取養老金之年齡時,其殘廢金自動轉換為養老金。從1996年1月起,殘廢金獲調升為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