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現行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由葡萄牙制憲議會於1976年4月2日通過,同年4月25日生效,並先後由1982年9月30日第1/82號、1989年7月8日第1/89號與1992年11月25日第1/92號3個憲法性法律作了修訂。共分4部分,計298條。該憲法規定了葡萄牙共和國的國體與政體,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主權機構的組成與職權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憲法的保障與修正程序等。關於澳門的內容,憲法規定:在澳門地區仍受葡萄牙行政管理時,由適合其特殊情況的法規約束。據葡萄牙學者解釋,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2條的規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中所定的基本原則與“權利自由保障”部分直接適用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