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保險業務

  澳門政府自1981年開始對保險業活動進行較具體的監管。1983年,頒佈首項強制執行的保險制度,對機動車輛對第三者造或傷害的民事責任通過投保有關的保險,把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1985年8月,頒佈了第78/85/M號法令,規定所有僱主均必須為其僱用之勞工投保相關的勞工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把勞工因工致傷或死亡的賠償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1994年11月和1995年7月,又分別頒佈對前述兩項法令的修訂文本,作為配合更適時和更適當保險有關人士權益的跟進行為。
  除以上兩類風險經政府頒令成為強制性投保的保險業務外,政府在1993年5月,頒佈對從事旅行及旅遊社業務的相關法律規範文本中,提出僱主須對所有從事旅行及旅遊社活動的員工投保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以便更好地保障因該等員工的疏忽或不慎而導致旅客受損的賠償責任。
  此外,就廣告物引致第三者受損而負有民事責任的賠償可通過投保有關的保險把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也屬於強制性投保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