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與藥物有關的職業及活動規章》(第58/90/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90年9月19日頒佈。該法令規定了成為執業藥劑師、藥房助理的條件;藥劑師專業活動的範圍、義務及在澳門衛生司注冊的程序;藥物業代理人,包括製藥廠、中藥製藥廠、藥物産品的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藥房、中藥房及藥行的代理人,從事職業活動取得准照的一般條件,申請執業許可的程序,經營的範圍,以及這些藥廠商號、藥房、藥行的設施及人員的配備,運作的規章。還規定了衛生司對於該法規執行情況的稽查範圍及程序;違反法規所引致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