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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政策
澳門政府制定的基本貨幣政策是保持澳門幣的幣值穩定和對外支付能力,即兌換能力。同時,利用各種有效方法擴大澳門幣的流通使用。1977年4月以前,澳門幣與葡萄牙本國貨幣掛鈎,當年4月7日改為與港幣掛鈎,實際上亦從那時起間接與美元掛鈎。在這種貨幣掛鈎機制下,澳門幣的幣值實現了基本穩定的目標。
為維持澳門幣的兌換能力,澳門政府1980年規定澳門幣的發行儲備中必須有50%是由一級流通的有價品作擔保。一級流通有價品包括黃金、白銀、貨幣券、國家債券等。1989年10月,又頒令規定發行貨幣中一級流通有價品的比例提高至100%,以提高澳門幣的兌換能力和國際承受能力。
除了爭取實現上述兩大貨幣政策的目標之外,澳門政府還採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擴大澳門幣的流通使用率。在澳門地區,外幣、特別是港元在日常支付中佔有較澳門元更大的份額。為此,政府在1988年初規定,商業機構出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時的定價均需先以澳門幣報價。同時,凡在澳門地區內進行的交易、結賬等,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澳門幣作為支付工具。另外,澳門政府亦在澳門以外的金融市場推動澳門幣的兌換活動,先後與中國內地若干省市、葡國及香港的相關銀行簽訂辦理澳門幣兌換業務協議,逐步擴大了澳門幣在本地區及外地的使用,朝着實現提高澳門幣流通能力的目標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