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95/M號法令》

  公佈於1995年12月11日澳門《政府公報》上,自1996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法令為配合《澳門刑法典》的實施,對1931年3月7日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上的《刑事訴訟法典》第63、64、67、309、473、628、634、635、636、638、639及641條,以及1977年11月19日公佈於《政府公報》上的第605/75號法令第1條做出修改,並對重刑罰和固定重刑罰,以及附加刑的執行等做了規定。該法令已被澳督第48/96/M號法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