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金

  為按月給付的一種社會保障手段。發放對象為在澳門居住滿7年、年滿65歲,如為殘廢者則需年滿18歲、無權享有養老金或殘廢金,不從事任何有報酬之活動和缺乏維持生活手段以滿足基本需要之人士。此救濟金是根據第58/93/M號有關社會保障基金之新法令而設立。從1996年7月起,救濟金獲調升每月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