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及民事責任險

  依第25/93/M號法令規定澳門的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用以擔保旅行社及其補充設施的業務所引致的職業民事責任。該保險包括旅行社有民事責任的,對顧客或第三者所造或的人身、財產及非財產損失,也包括旅行社因未提供所約定的服務、服務不足或有瑕疵而導致顧客支付的額外費用。該法令規定旅行社的職業民事責任保險總額不得低於澳門幣40萬元,如果因為旅行社方面的原因使該保險解體或失效,旅行社的業務須立即中止,直至情況正常化。由於職業民事責任險的有關法令未能從澳門實際出發且缺乏彈性,而受到澳門旅遊同業的普遍反對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