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敎學人員通則
即敎師章程。為提升敎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和專業水平,澳門政府於1996年頒佈第15/96/M號法令,訂定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私立敎育機構的敎學人員通則,明確敎學人員在職業上的權利和義務,列出工作條件等規定,其中有關擔任敎學須具有的學歷和資格,則適用於全澳。不論已納入或未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正規私立敎育機構的敎學人員,凡擔任幼兒敎育和小學預備班的敎學職務者,須具備幼稚園敎師課程的學歷或具備被認為等同的資格;凡擔任小學敎育的敎學職務者,須具備小學敎師培訓課程的學歷或具備被認為等同的資格;凡擔任中學敎育的敎學職務者,須具備中學敎師培訓的學士學位或專科學位,或具備其他領域的學士學位或專科學位,又或其他被認可等同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