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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典》
澳門地區旨在規限由商人或非商業人參與的商業行為的法律。係葡萄牙於1888年6月28日頒佈,1894年6月20日延伸澳門實施的法律。該法典主要分為總則、公司、票據、海事、破產(這部分後來被廢止,現由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規定調整)五大部分。內容包括:商行為的定義;商行為所包括的範圍,商人及從事商行為的能力;公司的種類,各種公司成立的要件、必要程序、運作及組成;商業場所的設定;特别的商業合同;匯票、本票、支票;運輸合約;商業借貸、質權、保險;商業及非商業性買賣、交易(互易)、租賃;海上商業活動等。澳門本地制訂的新《商法典》於1999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