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編法令實施細則》

  為具體執行《納編法令》而由澳門總督制定頒佈的法規。1994年2月23日頒佈。該細則規定了適用本法的兩類人員:一類是具備條件納入葡萄牙公共部門編制者;另一類是具備條件將退休金及撫恤金的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局者。細則中還規定了提前退休、收取金錢補償而與行政當局解除聯繫的條件及金錢補償的計算辦法。